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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保险(平安e生保2020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81701293

1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保险(平安e生保2020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保单记载的起讫时间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具体投保年龄范围以本主险合同约定为准。

1.4保险区域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7.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重新投保申请,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投保成功的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1.7投保人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8被保险人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本主险合同投保年龄(见1.3)约定的自然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赔付总限额、免赔额、保险责任(详见2.2条)中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各项保险金范围内不同的细分项目限额等本条款未提及的约定,均在保险计划中约定。保险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确定,并以本条款1.1条所列明的形式明确。

2.2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根据我们与您在投保时的约定,本主险合同可能仅包括基本责任,也可能在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仅包括可选责任。

2.2.1免赔额

本主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2)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举例来说,假设免赔额为10000,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就诊过,则免赔额余额为10000;如第一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8000,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2000,本次赔付为0;如第二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6000,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0,本次赔付为4000乘以赔付比例。由于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在该被保险人剩余的保险期间内,不再需要抵扣免赔额。

请注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2.2.2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确诊的疾病或检验指标异常,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在医院就医或接受检查,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因此等就医和检查所导致的所有后续医疗费用,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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