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五章 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pptVIP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五章 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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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Incoterms,当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提货,那么须从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为限,即货物已特定化。因此,中国卖方要免除其责任必须证明在损失发生前已经将该货物特定化,否那么可能无法免责。同样,假设买方要求免除其责任也须证明卖方在损失发生时没有将该货物特定化,否那么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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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0年7月3日“卢记〞派代理人到“扎拜〞所在地提货,“扎拜〞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卢记〞代理人因人手不够,要求“扎拜〞帮助装上运输工具,“扎拜〞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卢记〞代理人,自己已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卢记〞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卢记〞再次组织人员到“扎拜〞所在地提货。但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遭遇台风天气,货物局部受损,造成10%的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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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此,在本案中,“扎拜〞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因交货地在“扎拜〞所在地,“扎拜〞应负责装货。“扎拜〞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处置之下,因而风险也就未转移给“卢记〞。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扎拜〞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卢记〞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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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月20日,中国买方通过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向日本卖方开出了信用证。3月9日,SHOKUYUTankerCompanyLimited船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CKS39的提单。3月13日,卖方向船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LetterofIndemnity〕,该保函要求船公司将货物放给汕头轻工业公司而无需提单,并向船公司保证赔偿其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3月17日,装载货物的SunCROWN号货轮抵达中国汕头港。3月18日,本案货物被无单提走。同时,江苏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143月24日,买方承兑赎单,从江苏中行获得信用证下包括货物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4月10日,深圳B公司〔买方A的下家〕致函买方称;“关于贵公司3月28日通知我公司查询SCKS39号提单项下货物何时到港一事,经我司前往汕头码头查询,得知货轮于3月17日到港,18日货已被提走,情况不明。为减少损失,根据约定,我公司将增派人员积极查询货物去向,并及时函告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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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东进口商得知情况后,要求中国出口商完成货运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中国出口商只好又支付了一笔运费,另行租船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事后中国出口商起诉二船东,指控其收取了运费,但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二船东辩称,出口商是多此一举,他根本没有义务再去租船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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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用证在特别条款上又规定:“Shippingadvicemustbesenttotheaccountedbytelexonoraboutthedateofbilloflading.Acopyofthetelexmustaccompanythedocumentsfornegotiation.〞(在或大约在提单日期以电传发装运通知给开证申请人,该电传的副本须与单据一起议付)。食品公司于7月9日装运完毕,并取得7月9日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向议付行议付,但于7月13日以电传向菲律宾华侨公司发出装运通知,告知货运的细节。

217月16日接到菲华侨公司的回电称:“关于××号合同项下的40吨草鱼,我于7月13日接到你方电传通知,货已于9日装“PIONEER〞轮。经查询该轮已于11日早已到达我港。因你装运通知太迟,船舶到港无人接货,又因你提单系空白抬头,未载明被通知人及其详址,故船舶到港后船方又无法与我收货人联系,我又未接到你方装运通知,致使货物到港后气候炎热,冰块融化,货物已大局部变质,故我方不能全额付你方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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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翌日开证行又通知食品公司,发现其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信用证规定:“在或大约在提单日期以电传发出装运通知给开证申请人,但你方所提供的电传副本系7月13日发出,晚于提单日5日,因而不符合L/C的要求。〞食品公司辩称,根据UCP500第46条C款规定,假设信用证使用“在或大约在〞之类词语,银行将作为一项规定解释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期间,起讫日均包括在内,因而我方所交单据无不符点。开证行又指出,你方引用了UCP500第46条规定,但该条文只能适用于装运到期日,假设信用证规定装运到期日“在或大约在〞某日,那么可视为该某日前后5天内进行装运,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发送电传限定日期。

24食品公司根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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