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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银行新产品(新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新产品(新业务)管理工作,有效推动新产品(新业务)平稳健康运行,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业务)分为创新型新产品(新业务)、改进型新产品(新业务)两大类。
(一)创新型新产品(新业务)是指本行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且对外提供前需取得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业务许可的产品(业务)或服务。
(二)改进型新产品(新业务)是指本行对现有产品(业务)进行重大改动,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导致本行承受的风险增加。
为适应市场需求、政策变化、业务发展,对现有产品(业务)进行制度修订、操作流程优化等,实质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新产品(新业务),按照常规产品(业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产品名称的改变、多个产品整合为一个产品;
2.营销方案的改变、丰富,如在三个办法制度框架内,对具体产品客群、区域、金额、期限、定价、担保等要素的细化、丰富等;
3.部分机构已投产的新产品(新业务)引入其他机构或跨条线运用;
4.与已研发理财产品相比在投资性质、募集方式、运作方式、风险等级等主要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改变的,其中投资性质分类、募集方式、运作方式分类以监管制度规定为准、风险等级依据内部制度评定为准,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类理财产品;
5.根据政策对现有产品进行整合推广,或与外部签订合作协议在现有产品基础上合作推广的产品(业务);
6.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或就现有产品开发相应的业务支持系统;
7.代理销售理财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已向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
8.对产品缺陷的修正或零星功能优化;
9.新发行与现有产品(业务)同类型、同要素特征的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业务)管理包括认定、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定期更新、退出、档案保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内容。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办需严格按本制度要求执行,完成新产品(新业务)的审批才能开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各部室及本行辖属各机构。总行各部室创新新产品(新业务)时,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二章新产品(新业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下设产品创新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授权负责新产品(新业务)管理的智力支持及认定、审议机构,其职责是根据全行新产品(新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管理政策和其他相关业务要素,审议相关新产品(新业务)并监督评价其执行情况。产品创新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总行行长
副主任委员:分管行长
产品创新委员会由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组成:
(一)常设委员:由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普惠金融部、个人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科技部、运营管理部、计划统计财务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担任。
(二)非常设委员:根据新产品(新业务)关联需要,由总行其他部室负责人或部门副职担任。
(三)议事内容:
1.审议新产品(新业务)相关制度;
2.审议申报部门提交的新产品(新业务)设计方案;
3.审议申报部门提交的新产品(新业务)后评价报告;
4.审议新产品(新业务)转为常规产品(业务)事项;
5.审议新产品(新业务)的退出事项;
6.审议新产品(新业务)年度报告;
7.其他需审议事项。
(四)议事规则:
1.总行新产品(新业务)申报部门根据业务关联性参会,仅汇报相关情况,不参与发表审议意见。
2.常设委员每次会议均需参加、非常设委员由产品创新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参加,并充分表达意见及建议。参会委员必须对申报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同意”与“不同意”两种。
3.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参会委员可对新产品(新业务)具体实施提出细化要求及意见,要求在产品开发阶段予以完善落实,在投产前进行验收等要求;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的必须明确涉及的风险点及理由。
4.全部委员表决同意的新产品(新业务)方可按流程完提交后续审批;审议为“不同意”的,根据会议结果退回申报部门,并根据会议结果逐步完善或直接退出。
第六条产品创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与合规部,为本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流程管理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审议新产品(新业务)设计方案,审议新产品(新业务)后评价情况,组织编制新产品(新业务)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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