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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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同编号:

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年月

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不配合购房者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垫付首付款或首付款分期方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即为风险。

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严格转入监管账户,未直接转入预售监管账户即是风险。

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

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本房是否一致,展示的装修标准、材料品牌、设施设备等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应将差异点进行提示说明,未进行提示的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或者订金,并开具收据的,要注明可否退还。未说明即是风险。

定金是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指的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合同无法履行订金是可予以退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开发房产项目配套的学校是学区还是学位,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批示意见予以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非教育部门红头文件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并对项目规划进行及时有效公示,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变更规划及设计的,应当在变更确立日起10日内对项目规划及设计及时做有效公示,未公示即是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购房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的期限,购房者有权按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未告知即是风险。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如房地产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虚假违法宣传、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违规销售、减配交付、房屋质量、验收备案、物业管理等问题向住建部门反映;

产权登记及变更等问题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

涉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问题向公安部门反映;

抽挪预售资金、违规发放个人按揭贷、采取垫付首付款,首付款分期方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等问题向住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监制,供湖南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参照使用。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并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如为绿色建筑,出卖人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

3.商品房预售,所有预售资金应全部交存至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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