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身故遗体运返保险(互联网专属).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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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运返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含30天)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经保险人核实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1.遗体运返保险金

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根据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给付遗体运返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救援机构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遗体送返和丧葬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已经从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保险)获得相关遗体运返和丧葬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遗体送返和丧葬费用,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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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中暑、过敏、病毒或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七)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九)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或接受治疗;

(十)被保险人返回其境外身份证明签发国家或地区;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发生的送返或丧葬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如该标准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自新标准生效时起适用新标准;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条对于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支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出行收费中的费用;

(二)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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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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