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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类型--第1页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

一、对刑诉构造分类理论及构造类型区别的考察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问题是构造论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的

研究对象主要是:世界刑诉史上主要的构造类型,当代世界主要的构

造类型。在研究刑诉构造的概念时,作者已经指出,刑诉构造的特有

属性就是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因此,

刑诉构造的分类标准就是控、辩、裁三方的地位和关系。

国外学者们对构造分类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概念。

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作者集中阐述了历史上不同的刑诉构造分类方法

并论述了这些分类是否准确,同时探讨了正确划分的各个类型的含义

及其区别。其中,主要分类包括:实体真实型和适当程序型;犯罪控

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职权主义(干涉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辩论

主义);弹劾式(控告式)和纠问式(审问式);对抗式和非对抗式;

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和权力抑制

型。

接下来作者分别对不同的分类进行的简单的介绍并对于该种分

类的利弊进行了评析

1、实体真实型、适当程序型(日本有些学者所使用的概念);

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美国学者帕卡的主张)

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给日本的刑诉法

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从这个时候起,日

本学者开始使用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学

者们用实体真实型来概括欧洲大陆国家型诉讼构造,用适当程序

型来概括英美国家型诉讼构造。前者旨在发现案件真实,从而惩罚犯

罪;后者旨在遵守法律程序,从而保护被告人权利。但是,昭和38年

(1963年)平场安治博士对此观念提出了反对,他认为“实体真实主

义是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原理,当事人主义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有

关诉讼构造的原理。”铃木茂嗣教授也主张“把作为诉讼目的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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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同作为诉讼构造范畴的职权主义与当事

人主义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

在这对概念上,作者同意平场安治博士和铃木茂嗣教授的主张。

认为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用于论述诉讼目的的问题是可以的,

由此可以透视一种诉讼制度的追求。但是,把这两个概念直接用于概

括诉讼构造,则是不妥的。这不仅导致了两种不同问题的混淆,更重

要的是脱离的诉讼构造的基础理论,这势必在概括诉讼构造的类型时

不明确、不准确。根据分类标准,这并不能直接表明大陆和英美型诉

讼构造在控、辩、裁三方的诉讼低位和诉讼关系上的特点和差异。

关于犯罪控制模式与适当程序模式是美国学者帕卡在概括美国的

诉讼构造上所使用的概念。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学说在世界上影响较大,

前者指诉讼活动旨在证明犯罪、惩罚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后者是诉

讼活动旨在遵从诉讼

程序,严格依法证明犯罪的有无和轻重,从而保障人权。

从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对立概念只能用于概

括诉讼目的,而不能用于概括诉讼模式和诉讼构造。

2、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又称干涉主义、审问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是指

国家专门机关(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依据职权,进行侦查、

起诉、审判,并决定证据的收集、

审查和运用,被告人在诉讼中没有与追诉方相应的诉讼权

利,只能在服从专门机关的职权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诉

讼活动。职权主义通常被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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