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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的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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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关于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证据能力。笔者在此仅仅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法律归属问题进行的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邮件,诉讼证据,证据能力,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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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概述

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简称E-mail),是在1972年,由BBN公司的雷·汤姆林森发明的,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是当今最为流行的网络通讯方式之一。电子邮件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从某一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并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系统是由电子邮件客户端、电子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传输协议组成,通过模拟邮政系统的“投递—存储—转发”运作将电子邮件从用户的电子邮箱经由两级服务器发送到目的地主机的电子邮件信箱,实现通讯的目的。电子邮件其实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收发的邮件,实质上也和传统的邮件同于通信信件,但电子邮件除了作为邮件交换工具以外还可以用于传递文件、图形、图像、语音、传真等,跟传统的邮件相比,电子邮件也有它的新特征。

第一,电子邮件传输空间的特殊性。电子邮件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和发展而来的并受到网络环境的限制,它具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电子邮件的虚拟性体现在传输信息的邮件管理系统的虚拟性、收发邮件的主体虚拟性(其身份可以是真实的,可以是虚构的)等方面;其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其信息易于扩散,许多非互联网络上的用户可以通过网关与互联网络上的用户交换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在Internet上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从一端传向另一端,而电子邮件系统的开放性直接导致邮件本身完全是以明文的方式来发送和存储,用户邮件中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很容易被木马程序或者黑客所窥视及修改。

第二,电子邮件传输的广域性、便捷性、廉价性、高效率性。电子邮件作为一种信函本身的特征就体现在此。电子邮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零距离传输,解决由于空间造成障碍,而且一个用户还可以同时向不同地理位置的多个其他用户邮件,既节约时间又节约资源;与电话和传真等其他通信交换工具相比,电子邮件的成本也非常低、信息质量也也保障,既便宜又可靠。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产生与发展,必然离不开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不断出现的纠纷就会严重阻碍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和普及。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及其作为证据后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的研究日益被人们关注和探究,成为研究电子邮件犯罪与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领域各种现象的基础性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学术界研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博士论文,法律归属。

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一)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适用

1、证据存在的实质要件

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通常都是从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判断进行考虑,电子邮件也不例外。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条件适用

(1)客观性

首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电子邮件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被双方所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即内容的客观存在性。其次,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也是客观存在的。此外,即使电子邮件被删改,使用适当的工具也可恢复其“真迹”。如果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只要整合的方法具有客观实在性,其结论一般也会具有客观性。所以,电子证据满足作为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2)关联性

其次,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而且,在人们收发邮件的过程中,电子邮件服务商都会在计算机中自动记录使用的情况,并保持一定时间。此外,由于电子邮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每一个电子邮件只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这样一来,电子邮件与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也更加让人信赖。所以,电子邮件满足作为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3)合法性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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