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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XXX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

意见书指引》,指引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

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

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

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

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

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

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XXX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

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

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

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

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

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

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

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

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

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

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

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

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

岗位设置是否符合XXX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

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

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

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

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

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XXX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

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

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严重事项或XXX

审慎认定的其他严重事项,需向XXX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

严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严重事项

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

严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拜见上述《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XXX(以下简称X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聘请XXX依照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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