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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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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村民自治的发展还面临很多问题。对策,村民自治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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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治法治环境研究现状
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村民群众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实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论文格式,对策。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农村广大村民依法实行自治。20多年来,村民自治在我国已取得巨大成效,但是,村民自治的发展还面临很多问题,要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妥善加以解决。
二、村民自治法治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观念淡漠
尽管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认识逐渐提高,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思想认识问题。在部分村民中还存在诸如“责任制到户、各户忙各户,责任制到组、各组管各组”等旧有思想,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这样选出来的村委很难说是公正的、优秀的,而村民大会与代表会议的决策与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部分村委会干部也缺乏对实行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观念转变跟不上,管理方法跟不上,素质提高跟不上”在村干部中还很有“市场”,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行动上消极甚至违法现象不断发生。比如,有的不是积极领导和指导村民自治,而是找出种种借口限制民主、压制民主;有的在村委会选举中,操纵选举;有的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不顺从自己意愿的村民,轻者视之为“刁民”,重者扒房、牵牛,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群众的感情。
2、法律法规不健全
第一,立法有空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多处提到村民会议。村民通过参加村民会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从而实现对本村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议事程序如何规定等问题却语焉不详。论文格式,对策。
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原则,缺乏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如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的,其当选无效。”而什么是贿赂,出现了贿赂的非法行为以后,如何依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法律条文滞后。《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一项是“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目前我国农村都已普遍推行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显然该条款已不适用,因此无存在之必要。
3、执法不规范
具体表现在: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违背或抵触;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法定或约定程序,侵犯了村民的民主参与权利;乡镇基层政府进行了许多本不应该行使的行政干预,将村委会当成是自己的下属机构,直接对其下达工作任务和行政命令;甚至有的基层政府为了更便利地干涉、控制村民自治内部事务,使村民自治机构听命、受制于自己,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论文格式,对策。
4.、监督不到位
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监督主要是对村民自治组织组成的监督和对自治事项的决策与落实的监督,既有对组织的监督也有对个人的监督,这就有赖于一种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的形成和正常运行。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如:监督的主体不明确,缺乏一个权威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工作;监督的对象和监督的内容不明确;监督的方式不明确等。
5、权利救济渠道缺失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新生事物,必然会受到传统的落后思想和行为的阻碍,这些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如有的随意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的剥夺村民的选举权利,对村民选举的当选不予承认;有的随意给村委会分派不合法的行政任务;还有的长年不召开村民会议,重大问题由党支部或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村民会议形同虚设等。对于种种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行为,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这就使权利的实现大打折扣,甚至沦为纸面上的东西。作为村民自治基本法律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权法律救济的规定极为简略,这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实践的有序运转。纵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关于法律救济方面的实质性规定。除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外,最多的就是类似“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的规定。也正困如此,农民们才会在遭受侵权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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