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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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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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淑明胡明星

【摘要】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既缺乏必要性又缺乏可行性。按照当下的研究进度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强人工智能根本难以实现;另外,若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有可能对现有社会制度造成较大的冲击,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而弱人工智能运用和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有效解决,同时因其难以产生独立自主的意思能力,缺乏独立的财产,也缺乏赋予法律人格的可行性。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理论界纷争不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内部存在不同的学说,有“拟制说”、“电子奴隶说”、“电子人格说”、“有限人格说”等。“拟制说”认为需要运用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1]“电子奴隶说”将人工智能定性为电子奴隶,奴隶本身没有权利和义务,没有权利订立合同,但是奴隶对外行为的后果由其主人承担。[2]“电子人格说”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认定为电子人,并且赋予该类电子人法律人格。[3]“有限人格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其仅具有有限的权利,仅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4]“否定说”细分为两派:“工具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被定性为工具,不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5]“软件代理说”认为人工智能仅仅是智能软件的信息传递者,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6]

“肯定说”在讨论该问题时未能准确分析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在强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的态度上过于乐观;同时,忽略了哲学及伦理对于法律和法学观点的影响,错误的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夸大了人工智能发展中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不能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

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不符合伦理性要求

(一)具有理性特质的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

从哲学上看,理性包括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性不但包括基础判断力也包括演绎推理能力。康德哲学理论认为,理性特质是自然人所特有的,由此得以将自然人与物进行有效区分。物具有相对价值,其本质属性是手段,而具有理性特质的自然人的本质属性是目的。[7]也因为理性,自然人与物有本质的区分。理性的目的是从现象向物自身前进,从不完整的经验知识向全部经验知识的大统一前进,所要达到的最高统一体就是理性的理念。自然人是一类特殊的存在,能够产生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8]黑格尔提出,人类具有理性特质,人类的属性是目的,并且人类依据自己的意愿做决策的行为就是自由。[9]自然人为了实现价值,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手段必须依附于目的才能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仅具有相对价值;主体利用和改造客体,客体作为手段,其实就是主体的工具。物因为没有理性,确定物为客体,其仅具有相对的价值,是主体改造世界利用的工具。自然人因具有理性而与物之间存在着泾渭分明的明显界限,人类的地位高于其他存在的物。

(二)缺乏理性特质的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属于人工创造的物,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也应当符合上述哲学分析。目前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运行的程序均由人为事先设定并调试,其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或模式内行动,不具有主观能动性。以阿尔法围棋为例,围棋也是一项规则性极强的活动,围绕围棋的规则而展开,并且阿尔法围棋完全在人类事先设置好的规则内行动,阿尔法围棋的优势在于其高速的运行能力和海量的处理分析数据能力,寻找每一步最优的策略,而每一步的选择都是人类事先输入的数据,完全没有自主学习、随机应变的能力和独立的意识。那么,当人工智能发展到强人工智能时是否可以作为目的?强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更高,并且有可能达到与人类近似的智能水平,具备产生独立意思的可能。但是,强人工智能能否实现,尚存疑问;并且脱离自然人自身的人工创造物,即使具有一定的智能和独立性,但相对于自然人,其也不能具有绝对价值,仍仅具有相对价值,仍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故不论人工智能发展到哪一阶段,均不能赋予其法律人格。因为,一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其放到与人类等同的地位,认定其也具有绝对价值,甚至让其统治全地球,让自然人成为其手段,则人类完全失去了价值,世界本身也将变得毫无意义。

二、缺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现代民法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逐渐扩充,法律人格的范畴由自然人逐步扩展到了自然人之外的非生命实体,出现了“非人可人”的变革。法律人格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在适当情形下,法律人格可以突破伦理性的要求,赋予公司等社会团体法律人格。从逻辑上讲,也可以将法律人格赋予自然人之外的如动物、公共群体等其他实体。但本文认为,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做法不可取。

(一)缺乏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就当前的研究情形而言,弱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包括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确定责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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