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西方产权理论误导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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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西方产权理论误导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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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权理论的意见分歧成为经济理论界一系列意见分歧中的重大意见分歧。

据检索,从1994年1月1日到2004年8月23日的十年内,中国中文期刊发表的关键词含“产权”的论文共有15756篇。关键词含“马克思产权”的论文74篇,在全部有关产权的论文中仅占4.7‰。介绍和宣传西方产权理论的论文,主要是介绍和宣传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论文,占绝对压倒优势。在中国产权理论研究领域中,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了,出现了言必称科斯定理、言必称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清晰论的不正常现象。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能否以西方产权理论为指导,这是一个必须正确解决的极为重大的是非问题。

一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

罗纳德·H.科斯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领袖。他的著作不多,但有两篇被炒得出了名的文章:《企业的性质》(1937)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科斯的这两篇文章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对此,科斯本人说:“到了1991年,我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让我获奖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五十多年前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和三十年前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第一篇在当年备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则引发各方面的论争,两者可以说都未曾立即获得经济学界的赞同。”[1]

科斯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和主编《法学和经济学》杂志期间,很善于利用资源和机会推销自己,扩大影响。他自己说:“凭借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计划方面的资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机会,我得以鼓励经济学者以及法律学者进行《社会成本问题》中所倡导的实证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许多杰出的论文相继刊出,让我度过一段非常快乐的时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视。在20世纪70、80年代,类似性质的论文也开始出现在其他的学术期刊上,其中许多都引用了《企业的性质》以及《社会成本问题》。”[2]正是由于他很善于利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资源和手中的《法学和经济学》杂志,他才得以摆脱“备受冷落”的境遇,从而度过“非常快乐的时光”。

科斯定理究竟是什么?科斯定理研究者罗伯特·D.库特说:“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3]张五常也转述科斯的话说:“高斯(科斯)直白地说,引用他的思想的人都引用得不对。”[4]

第一个用“科斯定理”一语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J.施蒂格勒。1966年,他在《价格理论》中引证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关于养牛的和种庄稼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案例,并把科斯的基本命题称为“科斯定理”。[5]

科斯定理如何表述?西方经济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意见颇为分歧。

第一个表述科斯定理的也是施蒂格勒。他说:“科斯定理这样断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6]

在施蒂格勒之后,西方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出现各种各样的解释。科斯定理研究者库特对这些解释做了分类,并做了被认为具有权威性的表述。

第一类用“自由交换”解释科斯定理。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核心观点是,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换,可以达到帕雷托效率。按照这一观点来解释,科斯定理是:“只要能自由交换,财产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不影响经济效率。”[7]这意味着,只要产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换,资源配置效率就不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产权不能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换,资源配置就会缺乏效率。

第二类用“交易成本”解释科斯定理。按照这一解释,科斯定理是:“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不影响经济效率。”[8]这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存在,造成了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偏离;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就有效率。

第三类用“完全竞争”解释科斯定理。按照这一解释,科斯定理是:“只要能够在完全竞争市场进行交换,财产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就不影响经济效率。”[9]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只要财产的法定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市场进行交换,资源配置就能达到有效率的状态;反之,不完全竞争市场会使资源配置达不到有效率的状态。

科斯定理应如何评价?西方经济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廉价吹捧,一种是严肃批判。

在西方经济学家中,张五常是廉价吹捧科斯定理的一个典型。他说:科斯的文字“好得出奇,明朗之极”[10],科斯的文章“奇兵突出”、“石破天惊”,科斯定理“有口皆碑”[11]、“万世流芳”[12],科斯的创见“有如神龙见首不见尾”。[13]

张五常在吹捧科斯的时候,往往“搭便车”,乘机吹捧自己。他说:“高斯(科斯)直白地说,引用他的思想的人都引用得不对……一位听者问道:‘当今之世,有没有一个引用你的思想的人是引用对了的?’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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