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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师范学堂音乐课教学环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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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清末的师范音乐教育培养出了中国第一批近代意义上的本土音乐师资,对后世的音乐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文章通过对清末师范学堂分科、分班、分级、实践、考试等环节的分析,提出清末师范学堂音乐课与当代师范音乐教育有很大的相似性,并希望该研究能够对当代师范音乐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清末师范音乐教学

在中国师范音乐教育从无到有的过程中,清末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新式音乐课程打破了“言传身教”的陈旧模式,引入了西方先进的音乐理论知识和教学方式,使中国的师范音乐教育在清末十年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中可以看出,清末师范学堂的教学制度基本上照搬日本明治时期的章程,因此在一些教学的细节上,也尽是模仿国外。师范学堂音乐课的教学环节一直较少被研究者关注,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每个学校因办学条件、办学环境的不同,其教学方式也稍有出入,但大致略同。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清末师范学堂的教学组织形式对我国之后的学校音乐教育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

一、分科

在清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章程的基础之上,各地学堂也根据自身情况加以分科,这类似宋代胡瑗所创的“苏湖教法”。①与古代不同的是,清末学堂中的分科除了有教学内容上的区别以外,在卒业时间上也各有不同,大概可分为“初级”“优级”“简易”“预科”“专科”几种。下面以江苏师范学堂和北洋师范学堂为例加以分析。江苏师范学堂在其办学章程中规定,该校学制分为:一年卒业的初级简易科(含音乐课),二年卒业的优级科,以及半年卒业的体操专修科(含音乐课)②;北洋师范学堂在其办学章程中规定,该校优级完全科分为:三年卒业的公共科(含音乐课为随意科目),三年卒业的分类科(各子类别均含音乐为随意科目)。专修科中又分:半年卒业的预科(含唱歌课);两年卒业的正科(其中图画手工一门含唱歌课),以及一年卒业的初级简易科③。

可以看出,这两所师范学堂在清政府相关章程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关于分科的条款,其学制由半年至三年不等。如此,先期卒业的学生便可尽快分赴各地中、小学堂,缓解一些学堂师资不足的状况,待后期各科学生卒业后再行增补。其分科的方式针对当时中、小学堂的实际师资情况而设,较为合理。在《直隶师范学堂章程》中,描述了运用分科制度快速缓解各学堂教员不足的实施方法:“各斋(斋:不同年限的学科。笔者注)学生毕业后,均由学校司派往各厅、州、县充任小学堂教习,以第一斋毕业生充教习一年,第二斋肄业生接充教习一年,第三斋、第四斋毕业生以次各接充教习一年……”④

二、分班

1902年《壬寅学制》颁布,学制中要求京师大学堂、高等学堂与中学堂均应附设师范教育机构,每班以40人为限;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癸卯学制·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要求各学堂应根据学生报名的人数合理分班,对初级师范学堂完全科的报名人数做了每班60人为限的明确规定;1907年《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颁布,限定每班学生为40人,每个学堂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⑤。更有精确者,1908年,直隶音乐体操传习所在其办学章程中规定:“乐器不能同时全班合教。如每四人教授一小时,故钟点加多。”⑥

清末师范学堂依人数分班的制度在当时是效仿国外的新鲜事物。我国古代的教育机构中,一些私塾学生多达百人,王充《论衡·自纪篇》中曾有记载:“八岁出于书馆。书馆小僮百人以上。”⑦《癸卯学制》在《壬寅学制》的基础上对一些章程进行增补,增加了关于优、初级师范学堂教学方面的规定,这就为地方以及今后制定相关章程提供了思路。特别是《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以及直隶音乐体操学堂的办学章程中,将每班的人数限制在更小的范围内,更加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三、分级

对学习了不同年限、程度不同的学生分开教学,这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宋代王安石在熙宁兴学时就曾将太学生员依照学业的程度分为外舍、内舍与上舍⑧,相当于今天学校内的分年级,但这一做法在晚清没有普及。旧时学堂、书塾内通常将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的学生放在一起教学,学生学习程度不同,读书的内容自然也不相同,各读各的。鲁迅先生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曾描述过当时上课的情形,嘲之为“人声鼎沸”。而清末师范学堂教育参照西方学制将不同程度的学生分开教学,每学一段时间则进入更高一级,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在集体教学中教授更为复杂的知识内容,亦可根据每一年级的教学内容来调整某一课程每周的课时数,有利于人才的培养。

1907年颁布的《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音乐课应先教授单音歌曲,再教授复音歌曲以及乐器用法。这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安排教学进度是符合音乐教学规律的。这一时期像北洋女子师范学堂、江苏师范学堂、龙门师范学堂等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音乐课按不同年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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