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社会共治“两员”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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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G

龙港市地方技术性规范

DJGXX/TXXXX—XXXX

化妆品社会共治“两员”工作规范

Cosmeticssocialco-governancetwomembersworknorms

(工作组讨论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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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GXX/TXXXX—XXXX

化妆品社会共治“两员”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社会共治中社区配备化妆品安全协管员、化妆品安全信息员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工作内容、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龙港市内参与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社区网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妆品安全协管员

经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培训、考核,负责社区网格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登记建档及安全巡查、隐患上报的全职化妆品监管辅助人员。

3.2

化妆品安全信息员

经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培训、考核,负责社区内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及收集上报社区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事件的化妆品监管辅助人员。

4基本要求

社区网格应设有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设有化妆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化妆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公示牌,建有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相关档案及工作台账。

5人员要求

5.1条件

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

——具备一定的化妆品、食品、药品、医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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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报送能力。——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5.2聘用

5.2.1入职流程

个人申请后,经社区网格审核相关条件,将聘用名单资料报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2.2入职培训

新聘用的协管员、信息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注:经温州市化妆品安全“入市第一课”在线培训考核(经营模块)通过的,可视为岗前培训合格。

5.2.3聘用期限

协管员、信息员聘期三年,到期重新确定。可根据工作调动或者岗位变动随时调整,但应报社区网

格研究决定,并报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3工作纪律

不应利用协管员、信息员身份便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工作内容

6.1协管员

6.1.1检查巡查

6.1.1.1应定期指导、监督化妆品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果超出经营范围或缺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建议其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6.1.1.2应定期指导、监督化妆品经营或使用单位是否有超过使用期限/更改效期化妆品、自行配置/填充/灌装的化妆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等情形。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应立即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1.1.3应定期巡查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是否齐全(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证、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证、化妆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验证明、进货发票)。如果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不齐全,应建议其改正。

6.1.1.4应定期巡查化妆品经营或使用单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环境卫生,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有无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如发现有卫生问题,应建议其改正。

6.1.2台账记录

应将检查巡查情况记录在社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统计台账》,见附录A,并上报并上报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1.3隐患上报

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填写《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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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报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1.4其他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社区内化妆品违法行为和其他工作任务。

6.2信息员

6.2.1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安全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或培训指导。

6.2.2应通过微信群、社区宣传栏(橱窗)、社区美妆服务站(儿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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