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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版权被侵权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版权人、版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版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条款所指版权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等机构登记。

本条款所指版权被侵权行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发生。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被保险人的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版权,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版权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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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确定的,因由第三方侵犯版权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统称“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授权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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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六)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版权收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七)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调查费用每件版权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件版权责任限额、调查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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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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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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