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保险(互联网专属).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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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保险

(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单载明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决定对该被保险人进行运送或者运返的,对于所产生的满足下列条件的运送和运返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该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经保险人核实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1.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的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有运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救援机构参考医生建议,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有权决定运送和运返手段以及目的地。运送和运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3.运送和运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费用、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的费用。运送和运返费用最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4.在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通知救援机构,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由救援机构在相同情况下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费用标准进行补偿,但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运送和运返费用为限,且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5.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运送和送返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运送或运返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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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七)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八)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或接受治疗;

(九)被保险人返回其境外身份证签发国家或地区;

(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发生的运送或运返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如该标准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自新标准生效时起适用新标准;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六条对于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支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出行收费中的费用;

(二)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或保险人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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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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