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EPC管理转型升级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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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EPC管理转型升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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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长义

纵观国际市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主流模式之一。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之后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政策频发,有力推进我国建筑行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采购-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我国建筑行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与困境。

一、政策环境尚需进一步完善、协调统一

1.国内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的法律文件。《建筑法》(第二十四、二十九、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但以施工总承包为基础的法律条款,对于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细则、市场准入条件、合同价款结算等方面均缺乏针对性。特别是2017年12月,《招投标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中未涉及工程总承包内容,着实让市场参与方无所适从。

2.部委和地方,以及各地推进EPC工程总承包的文件规定不统一。例如前期设计企业能否参与EPC工程总承包问题。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但地方规定不统一,浙江、湖北、广东、湖南等省市允许参与;北京、上海不允许。这就会出现工程总承包商明明在某地可以的具体操作在另地则面临不被许可的局面。

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和审计问题。《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所有的以政府资金为主的项目都需要进行审计。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一般采用风险可控的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政策发文也提倡这种合同模式,这与目前的以项目竣工审计为依据的结算体系出现矛盾。更深一步讲,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是否需要最终审计,如何进行审计,这是目前业主也无法给出答案却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传统理念、惯性思维难以转变

1.业主的惯性思维和理念方面。①业主的惯性思维和理念模糊。受传统建设模式的影响,一些业主在确定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时,不是在工程总体概算基础上协商确定固定合同价格,而是以传统建设模式的思维分段定价。工程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方案优化、总体协调的“智慧价值”无法发挥。②业主对于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不少EPC项目业主提供的项目实施范围不清楚,功能需求及标准不完善,影响项目的结算,或合同版本众多条款不齐全,或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清晰,且又强势地要求EPC工程总承包商认可,导致后续的工作出现许多争议。③业主设置工程项目招标条件后生搬硬套。有些项目业主为EPC而“EPC”,已经谈好采购、施工等合同后,再由EPC工程总承包商来签合同和对项目合同進行管理,EPC合同价变相成了E(设计)+P(采购)+C(施工)三个阶段的合价。④业主过度把控设计环节。在民用建筑领域,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建筑设计仍然是业主无法完全放手的关键环节,这也是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所遭遇的现实问题之一。

2.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惯性思维方面。①对传统建设管理模式依赖性强。建筑施工企业的传统工程管理理念根深蒂固,难以在短时间转变,同时对EPC缺乏全面的认识,仍按施工总包管理模式进行运作,导致实施出现偏差,难以发挥EPC模式造价与设计联动控制、协调统一的优势。②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认识不到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拓展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普遍沿用传统施工管理方式,尚未建立相应的工程管理体系,对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认识不到位,缺少专业化的管理团队,造成管理能力不精不强,实施效果强差人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者知晓EPC工程总承包需要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融合,但对于如何融合,如何构建项目组织架构,如何在项目统筹规划和整合过程中产生项目效益,还没有清晰的认识和成熟的思路,未建立“一体化”和“服务客户”的思维。③对于EPC工程总承包优势体验不足。建筑施工企业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优化和节约造价方面的体验不足,致使对EPC工程总承包优势认识不到位,对于投标报价、设计、采购、项目施工中的关系没有充分厘清,且忽视管理技术工具的应用及信息化技术的重要性。因此,对于EPC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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