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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法学派的沿革--郭斌作品--第1页

分析实证法学派的沿革

一、分析实证法学派略论

(一)、人们对于分析实证分析法学派的传统印象——恶法亦法

我国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研究相对较少,更多的关注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

我个人认为这可能与我国曾经经历的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和法律工具主义

的遗毒深厚,尤其是经历了问个十年的动乱使人们对于秩序、安全、公平、正义

的渴望十分的强烈有关。

提起分析实证法学,人们总是认为它是为资产阶级进行辩护的工具,视它

为只重视权力不考虑道德的为法西斯的服务的理论工具,尤其是对于其开山人物

奥斯丁的“恶法亦法”诟病的命题。其实对于这个命题很多人的理解是有失

偏颇的,奥斯丁并不认为违背正义和道德的法是良法,因为他并不否认道德对与

法律的影响,而且人为很多的法律规范都是来源于道德规范,他的意思是一部法

律只要经过正当的程序产生就具有应当被遵守的效力,而不能仅仅因为它违背了

道德、正义而就将其是为无物,如果这样会导致两种不良的后果:一种是导致无

政府主义,人们会因为法律不符合道德的要求和正义为理由轻率的否定其效力而

不去遵守,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使法律尊严尽失;另一种是会导致公权力

的专横,执掌公权的人也会以法律不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不符合正义而僭越法

律规范,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是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所具有的限权控权的

内在作用荡然无存,最终导致人治取代法治的危险。分析实证法学的众多的人物

的观点其实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归纳在一点上是没有分歧的,就是在法学的

研究中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更多的关注实在法,建立一只种科学的法理学,主张

对于法律的研究要重于分析,而不是批判。

(二)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和地位

1.贡献:使得法理学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当中分离出来。

2.地位:占据了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的地位

(三)分析实证法学的界定

要界定分析实证法学的定义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在分析实证分析法

学产生到现在的两百多年的岁月中,有很多的杰出人物和观点,由于他们的彼此

观点的差异,就难以对其做出规范严密的界定。很多的学者也对分析实证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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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精确界定做过尝试,但是都不太理想,之后有学者人为与其找一个确定的、

闭合的标准来进行定义,倒不如另辟他途,有学者提出了寻找分析实证法学的“家

族相似性”,来进行界定,这种相似性是开放的,不是闭合的,只要符合这种相

似性的都可以归入其中。

其家族相似性为:

1.分析实证法学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所谓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指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

性分析来揭示法律体系的特征,并试图通过描述性理论来建构法的体系,从

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

2.分析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制于实在法领域。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之前,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并不明显,甚至

是和谐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和谐与平静,它试图将自然法从法的

领域中驱逐出去,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奥斯汀说过,法

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由上可知,法律实证主义主张将法的研究局限实在法

领域,反对法理学家试图阐释超越现行法制度和经验事实的、形而上的法律概念。

他们认为所谓道德和正义的观念都是反规范的,是有害的,因为从来没有道德和

正义从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不过是个人或者一群人的非理性的观念。

只能带来复杂和混乱

3.法律实证主义者大多重视逻辑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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