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法治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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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法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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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基金行业突飞猛进的一年,全部基金资产规模合计8607亿元,比2005年增幅达79.4%,给投资人带来超过100%收益的基金占到74.85%。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固然有牛市背景的支撑,但更离不开法治工作的保驾护航。2006年基金行业的法治建设突出了三条主线,即公司治理、基金运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护,立法、执法及监管活动均围绕这三条主线稳健进行。以下就基金业在2006年的法治状况做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继续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准则出台,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

规范的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合规经营、保护基金投资人及股东利益的基础。近两年随着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了治理好行业发展的基础要素,证监会于2006年6月15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亦简称《治理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理准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全面规定,共有九章,分别为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监事、经理层人员、督察长、关联交易、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及附则。《治理准则》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为首要基本原则,要求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治理准则》整合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的主要依据,这对于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照《治理准则》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为了使《治理准则》的规定得到具体落实,证监会还向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审核指引》,要求各公司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治理准则》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二)要求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自查,严查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6年9月13日,证监会基金部发布了《关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自查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在自查报告中要明确说明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身份,是否受制于第三方,是否存在委托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他人持有股权,是否存在关于股权的私下协议,是否通过信托、托管、质押等方式处置股权等问题;而且还强调,如果股东存在上述问题或者股东所持股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措施,其他可能导致股东所持股权发生转移等情形的,需要进行详细说明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

证监会出台该《通知》的背景有三:其一,当前少数基金公司股东的背后实际控制人通过基金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大大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实际利益。其二,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要经过核准,一些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条件的机构为了逃避监管,私下签订协议,委托第三方在形式上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该机构通过名义股东从基金管理公司获取收益。其三,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在2006年获得了井喷式的增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利颇丰,所以今年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较为频繁,股权代持问题因而比较突出。

对股权代持严查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使基金管理公司的真正股东落实到位,让股东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关注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以此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定发展;第二,防止基金管理公司沦为某些机构操纵股票价格的工具,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三,监管层借此可以对各基金公司的股权情况有详细的了解,掌握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以便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范。

(三)规范股权处置,禁止短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近两年,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动频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2004年前后股票市场长期低迷不振,很多券商、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出现巨额亏损,为了弥补资金需求而卖出基金公司的股权;二是2006年基金管理公司规模剧增,管理费收入可观,股权价值被重估,股东转让股权以获得丰厚利润;三是有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被质押、冻结,有几家作为股东的证券公司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等措施。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变动,证监会于2006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以及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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