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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2.参加国内学术活动,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院办公会备案。
3.参加工作会议、评审会、鉴定会等,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院办公会备案。
4.参加研究班,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院办公会备案。
5.参加国家、省市级学术团体委员及以上职务和承担攻关课题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院办公会备案。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应当提前报备,并报告出行时间、地点、参加活动名称、目的和内容等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院办公会备案。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医院规定请假,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与学术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八)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经费
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应当由参加人员所在科室承担。如需医院统一安排经费,应当提前报院领导批准。
2.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制度的处理1.未按照规定报备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一律取消参加学术活动资格。2.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一律取消参加学术活动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3.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本制度由医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2.为了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和专业学术会议,需要持正式邀请函,并上报参会论文。在审批过程中,科室正、副主任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批,并上报请假审批报告表。高级职称人员的审批程序与之略有不同,需要按照科室主任、教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的程序进行审批。而中、初级职称人员则需要按照科室主任、教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程序进行审批。
3.对于护理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要经过科室护士长、科主任、护理部的程序审批。
七)经费保障
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和研究班的差旅费和住宿费由所在科室承担。
2.参加国内专业学术会议和研究班的会务费,每年由医院支付两次,由科主任批准。其他医务人员每年由医院支付一次。
3.参加国外专业学术会议和研修的费用,原则上医院不予承担。
4.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的工作会议的费用由指派单位承担。其他工作会议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5.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费用由研究生经费或导师科研经费中支出。
八)效果管理
1.各科室需要加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计划性和针对性,以确保医疗、科研、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2.参加学术活动返回后的一个月内,需要向科室或医院做学术报告,及时传达学术活动精神,并汇报学术发展动态。
3.研修人员所学技术在医院具备支撑条件下的半年内需要实施。如果是填补院内空白的新技术或新业务,将会获得相应的奖励。
4.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将取消当年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会被通报批评。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院内学术活动包括医务部、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等,医技护人员均应积极参与,并按规定完成听课率/年,初级必须达到80%,中级必须达到70%。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技护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的必要条件。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天津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国家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优先考虑。)2、集团或大区组织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会。3、由高等医学院校、协助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4、本院缺项的学术研讨会。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的,需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要求:
赴院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要求:原则上必须是科主任、副高以上职称及高年资主治医师,并按规定院内讲座年听课率达标者,根据科室情况可参加。若发生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重大差错者1年内不得安排参加省外学术会议;2、学术论文被会议录用并要求做大会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可破格参加此次会议交流,每篇论文只能参加1次学术交流活动,同一内容的学术活动只限1人参加。3、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委员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原则上每科每次限1人,特色、重点学科每次限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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