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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处置法律框架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框架由欧盟法
律和德国国内法两个部分有机组成。在欧盟出台统一法律之前,
德国处置当局根据《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信
贷机构重组法》等国内立法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处置。为应对欧
盟银行业务国际化与处置本地化带来的挑战,欧盟于2014年出台
《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BRRD)和《单一处置机制条例》
(SRM条例),设立单一处置理事会和单一处置基金,建立欧盟
层面的统一银行处置机制,明确处置工具和资金来源。此后,德
国据此修订了原有法律,并出台《恢复与处置法案》,完成了欧盟
制度的国内立法转换,确保单一处置机制在国内施行。
至此,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恢复和处置
法》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综合性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以《金
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为主,规范救助资金来源和使
用;在民商法领域,有专门适用于银行机构的《信贷机构重组法》,
创设与《破产法》相近的案件审理模式,为问题银行及其股东主
动克服危机提供法律工具。
二、德国处置机制
(一)处置机构。根据欧洲央行《受监管实体清单》,单一
处置理事会负责处置的125家机构中,有21家总部位于德国,此
外德国的1400余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被列为“重要性较低的机
构”,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原则上由其负责处置,但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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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单一处置机制确定的统一处置规则、程序和工具。德国联邦
金融监管局作为处置当局,负责审核问题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
决定启动处置程序、使用处置工具和重组基金等。金融市场稳定
基金则由财政部授权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管理。
(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2012年出台的《金融稳定监督法》,
决定建立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代表组成
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事项;
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加强委员会组成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向特定对象发布关于金融风险的警告和建议等。该法还特别列明
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分
析与金融稳定相关的事项,并确定可能损害金融稳定的风险;建
议金融稳定委员会向特定对象发出金融风险警告或建议,并评估
特定对象执行建议情况等。
(三)整顿和重组。《信贷机构重组法》创设了不同于普通
破产法的特殊经济和法律工具来处置问题银行机构,包括整顿和
重组两个程序,与单一处置机制下的恢复与处置并行。1.整顿程
序。整顿程序由问题金融机构提起,联邦金融监管局对整顿计划
进行审查,如联邦金融监管局认为计划可行,则由州高等法院(特
指联邦金融监管局所在地的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宣布启动整顿
计划,任命整顿委员会,并根据计划执行结果决定是否终止。2.
重组程序。与整顿程序相似,重组程序是破产的前置程序,其本
质上是特别规定的破产计划程序,适用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
险的问题信贷机构。当整顿计划没有达到相应目的,问题金融机
构的整顿委员会或者高管向联邦金融监管局提交重组计划请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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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联邦金融监管局审查认为问题信贷机构确实存在经营危机,
且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则向州高等法院提交重组申请,
并最终由州高等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重组程序。
(四)救助资金的形式和来源。德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存在两
种形式的救助资金,即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和重组基金。前者依据
《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设立,但在2008年至2010年援助德国
商业银行和西德意志银行之后,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动用该基
金需符合《欧洲联盟条约》中不妨害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等条件。
后者依据《重组基金法》设立,单一处置机制建立后,该基金根
据协议逐步转移至欧盟单一处置基金,在国家一级分配使用。
三、特点分析
(一)法律体系完备。无论是欧盟,还是德国,均建立了框
架清晰完整,涵盖早期干预、重组、救助及救助资金来源和运用
等内容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
(二)可操作性强。《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以附件形
式详细列明了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当包含的所有信息。德国《金融
稳定监督法》详细规定了风险警示的对象、效力及其操作流程。
德国《信贷机构重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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