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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
论善意取得制度
院系部民商法学院
年级2009级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李瑞杰
班级3班
学号09214010649
指导教师周彬彬(讲师)
2013年3
毕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
学生:李瑞杰
指导教师、职称:周彬彬(讲师)
2013年3月27日
目录
TOC\o1-3\h\u27979一、概述 4
32598(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4
26369(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4
21070(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5
30314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6
12602(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6
16338(二)占有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7
311361.善意的主体 8
295412.善意的时点 9
186143.善意的判断标准 9
6228(四)须以合理价格转让 10
13426(五)已经完成公示 10
4641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排除适用 11
10798(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1
146391.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 11
18892.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11
269033.善意取得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12
25923(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适用 12
14920四、结语 12
论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才被法律所正式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因此,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不少争论也在所难免。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嬗变和依据及成立条件、例外规定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一、概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罗马法否认物权的善意取得。“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是其奉行的原则。由此可见,它侧重的是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所有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所有物,哪怕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它规定了善意受让人有一年的取得时效。日耳曼法的规定与罗马法规定差异明显,它根据“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人返还”的原则和“以手护手”的理念,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它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占有物。此时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擅自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原所有权人已经不能向第三人追回所有权,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相应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它规定:出让人出让非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比较二者,《德国民法典》作了两点变更:首先,根据罗马法的取得时效,也要求第三人善意;其次,日耳曼法中第三人取得对该物的占有,不受他人追夺。而《德国民法典上》则规定善意第三人直接取得该物所有权。
日耳曼法的规定可以使受让人在交易时不必调查财产来源,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产流转。善意取得制度逐渐为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所确认。
《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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