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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前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行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筑牢合规防线,督促各环节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职担当、扎实推进工作,对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工作实行前置审计,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深圳*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银发〔2022〕69号)《深圳*银行内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20〕314号)等内外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对象包括总行资产处置相关部门、责任认定管理部门及资产处置实施分支机构。
第三条审计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总行监事会办公室对本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前置审计检查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在前置审计开始前将转让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总行审计部;
(二)负责组织开展对转让不良资产的授信责任认定,并于前置审计开始前将授信责任认定报告提交至总行审计部;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六条总行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及转让资产的尽职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不良资产转让前置审计。
第七条总行监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前置审计检查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总行审计部是本行不良资产转让前置审计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转让的合规性,转让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重大违规行为的揭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资产转让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第十条我行各层级机构应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审计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审计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频率
第十二条总行审计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或根据本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实际情况,及时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情况前置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合规性,转让的不良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违规行为的揭示,转让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检查频率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年度转让不良资产的规模、次数确定。
第五章审计方法
第十三条审计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析、调阅档案资料、调查问卷、审计访谈等形式。
(一)数据分析。通过审计系统、信贷系统对转让不良资产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量分析核查,分析转让不良资产在经营的各环节中是否存在各类重大违规行为等。
(二)调阅档案资料。通过调阅制度规范、转让不良资产台账、授信责任认定报告、问责处罚文件通知等档案资料,核查不良资产转让的合规性,转让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性;调阅信贷档案,核查转让的不良资产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三)调查问卷。根据审计需要拟定调查问卷。
(四)审计访谈。根据审计需要开展审计访谈。
第六章审计要点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方面
(一)是否建立转让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部门是否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三)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是否遵循回避原则;是否存在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同时从事资产评估、资产定价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对转让不良资产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机制。
第十五条转让工作方面
(一)转让资产的责任认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否按照权限开展不良资产转让项目责任认定,认定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存在应揭示未揭示的重大违规行为,是否抓住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否研究分析不良资产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发现的问题优化完善信贷管理工作;分支机构是否按权限对机构涉及转让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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