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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刑法分论

第十九章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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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平顶山车站工作人员查获旅客胡某持576次旅客列车车票,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此前,被告人黄某已连续带班工作了三天三夜,很疲劳。车站当天警力不足,身为副所长的黄某一面向领导汇报,一面主动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按照惯例,黄某对胡某进行了防范检查,收掉了胡某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办理了留置手续,将胡某送进留置室锁好门。此时已是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搬来椅子坐在留置室门口看守,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再也坐不下去了,见胡某已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个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发现胡某已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法医检验证实:胡某为自缢死亡。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的类型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类型

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均有区别。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一律以本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在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等等。这种情况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即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01

02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

03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性质、犯罪结果、加重情节等方面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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