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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地方财政“宁波金柑”种源种植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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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财政“宁波金柑”种源种植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金
柑”):
(一)种植品种为“宁波金柑”;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
(四)生长期处于成树期(成熟期);
(五)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种植金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柑遭遇下述灾害事故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降雨事故:开花期和小果期(7月1日-9月30日),本保险单载明的气象站实测日降雨量达到90毫米(含),或连续2天降雨且每天日降雨量达到70毫米(含)以上;
(二)低温事故:采摘期(12月1日-次年2月15日),本保险单载明的气象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2℃(含)以下;
(三)重大病害事故:由于黄龙病造成保险金柑植株死亡或推定死亡砍掉处理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投保时约定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降雨事故、低温事故和重大病害事故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保险金柑年度种植成本确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柑每亩保险金额为2500元,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保险金额及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地方财政“宁波金柑”种源种植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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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金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金柑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金柑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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