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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西兰花订单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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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地方财政西兰花订单价格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宁波市慈溪市政府文件开发,其他县(市、区)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三条签订西兰花订单合同的西兰花供货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西兰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西兰
花”):
(一)符合农业管理部门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
(二)连片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
(三)在保险期间内上市;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已签订西兰花订单合同的西兰花。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西兰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签订西兰花订单合同的西兰花供货方按照西兰花订单合同正常履约,保险西兰花理赔期间平均批发价格较约定同期平均批发价格上涨,且上涨幅度超过保险约定涨幅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西兰花订单供货方。
保险约定涨幅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西兰花理赔期间平均批发价格根据政府统计部门或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除另有约定外,约定同期平均批发价格依据前三年同期月平均批发价格及物价上涨情况,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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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西兰花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理赔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照保险西兰花上市销售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从当年12月1日始至次年3月31日止。
理赔期间为保险期间的一段期间,也可以与保险期间相同,具体理赔期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理赔期间为一个月,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西兰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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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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