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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央财政奶牛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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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央财政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
牛”):
(一)投保奶牛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二)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投保时奶牛畜龄在2.5周岁(含)至7周岁(不含)之间;
(四)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养殖(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
第四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饿、中暑、走失、被盗;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以及应更新淘汰的;
(五)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六)保险奶牛没有佩戴政府规定的耳标进行标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央财政奶牛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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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中所列疾病;
(八)保险育奶牛死亡后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
(三)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奶牛保险费4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具体保险数量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从保险单生效日起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死
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检查合格的奶牛,续保时可免除观察期。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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