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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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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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容量资源价值及其产权性质的理论探讨

(一)环境容量资源价值论

环境容量是一种环境资源,因此,环境资源价值理论是环境容量有偿使用的主要理论基础,其核心是:环境是一种资源,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解决资源性的方法是付出劳动使其再生,付出劳动的产物应具有价值。

(二)环境容量资源的外部性

在经济学中,环境污染被定义为一种外部不经济性。所谓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当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时就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环境污染具有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如企业污染了周围环境,给周围居民和企业带来了危害;上游砍伐森林导致水土流失,淤积了下游河道,加剧了洪涝灾害。外部影响的经济后果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出现差别,污染者不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污染者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这些企业实际上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获得了某种竞争优势。

(三)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理论

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界定应包含两个层次的权利界定:首先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者和其他功能使用者之间的权利界定,目的是确定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明确各自的生产性权利和生存性权利。通过这种界定,既防止其他功能使用者的权利受到环境容量资源使用者权利的侵害,又可以保障环境容量资源使用者的生产性和经济性权利。其次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者之间的权利界定,目的是为环境容量资源这种环境物品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避免公共消费所带来的外部性,并为实现环境物品的商品化奠定产权制度基础,使用有可能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容量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制度

(一)排污权资源的有偿配置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知,环境容量资源的过度利用以及由此引起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即在环境容量资源的利用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会扭曲竞争性市场对该类资源的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在配置上存在着以下困难:①单个消费(利用)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会不足以补偿此类资源的供给成本。②如果对环境容量资源定价过低,那么环境容量资源就会供给不足及利用过度,但若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定价过高,又可能导致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足。无论是利用过度还是利用不足都表明该类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③环境容量资源的个别消费(利用)者往往倾向于对这类资源作过低的评价,以便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支付费用,以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公平合理地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实行初始排污权的有偿分配。由于环境资源是有价的,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应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偿取得排污权,便是无偿获得了财富,并且往往剥夺了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相同财富的机会。对于其他受总量控制制度制约而不能同样无偿获得自己所需的全部排污指标的排污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其他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因为环境容量资源是公共资源,无偿取得排污权的生产者,实际上大量无偿占有了其他社会公众的环境容量份额,使其他公众要么失去了使用自己份额的环境容量资源的机会,要么必须支付更高额的费用才能得到本应自然拥有的清洁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是根本不相符合的,因此,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以实行有偿分配为前提。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内涵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环保部门制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将此指标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有偿排污许可指标的方式发放给排污单位,企业必须拥有排污指标才能进行排污,同时,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交易,从而使企业单纯的治理污染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身经济活动的一项环境管理政策。

“排污权”或者称污染指标出售的总量要受到环境容量的限制。排污总量要建立在环境检测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是不能超过环境容量,最佳数量是使老百姓普遍感到满意。绝不能因为“排污权”是政府的垄断产品,而任意发放和出售。

“排污权”初次交易发生在政府环境管理当局与各经济主体之间,即政府把“排污权”出售给各经济主体。经济主体可以是污染排放企业,也可以是环境保护组织,甚至是投资者。污染排放企业购买“排污权”的初始动机是,在技术水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为了维持原来产品的生产,不得不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组织购买“排污权”的动机就是为了将污染排放总量降低更多,比政府做得更好。投资者购买“排污权”的动机就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期望依靠“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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