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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第一节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一、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二、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三、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四、治安防范注意事项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一、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A144(68)(一)出入管理实现人员、物品、车辆等出入的有效管理。(二)安防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安防系统——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及紧急呼叫等安全防范的技术设备系统。常用的有:闭路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自动消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自动呼救系统、道闸系统、煤气自动报警系统和巡更系统等。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三)施工现场管理(四)配合政府及社区管理l在社区组织重大活动时,及时知会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l发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工作。l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二、安全防范服务的要求A(一)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二)巡逻、门岗等执勤岗位(三)值班记录(四)技防设备设施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三、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B146(一)日检:仪表礼节、服务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工作记录、交接班、岗位形象、安全隐患等(二)周检:各类安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业主意见收集反馈、班组长检查记录、安全隐患分析等(三)月检:重点检查现场管理效果及过程管理记录,确保安防工作的有效性(四)督查: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四、安全防范注意事项A146(一)遇到有人在公共区域聚众闹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二)遇有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盗窃、抢劫、行凶、纵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三)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有疯、傻、醉等特殊人员进入或闹事时,应将其劝离管辖区,或通知其家属、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将其领走。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四)辖区公共区域内出现可疑人员,要留心观察,必要时可礼貌查问。(五)管辖区域内发生坠楼等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家属,并围护好现场,并做好辖区客户的安抚工作,等待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前来处理。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第二节消防管理一、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二、消防制度的制定三、物业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与方法四、动火安全管理五、消防安全预案制定六、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与维护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一、义务消防队伍建设B147(一)义务消防队员的构成l由项目的全体员工组成,分为指挥组、通讯组、警戒组、设备组、灭火组和救援组等。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二)义务消防队员的工作1.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2.负责消防设备设施及日常消防防火工作的检查;3.负责消防监控报警中心的值班监控;4.发生火灾时应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灭火扑救。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三)义务消防队伍的训练l定期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实操训练及消防常识的培训l每年进行一到两次的消防实战演习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二、消防制度的制定指导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一)制定物业管理企业消防管理规定(二)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三)制定消防检查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三、物业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与方法A148(一)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1.消防控制室7.机房8.厨房9.楼层2.自动报警(灭火)系统3.安全疏散出口4.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0.电气线路5.室内消防栓6.灭火器配置11.防排烟系统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二)消防安全检查的组织方法和形式A1.专职部门检查2.各部门、各项目的自查l日常检查l重大节日检查l重大活动检查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四、动火安全管理B(一)动火前要求1.重点部位动火,须由消防主管领导会同消防管理负责人会审,无异议才能动火;2.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动火;3.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能动火;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4.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能动火;5.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能动火;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能动火。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二)动火过程中的要求1.动火现场要指定安全负责人;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检查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三)动火后的要求l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检查并彻底清理现场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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