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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江苏省商业性古树名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古树名木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古树名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生长、管理正常;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建档备案,并实施专项保护的林木。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枯萎、倾倒、倾斜、主干分枝折损、蛀干、蛀枝,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雹灾、冻灾、暴雪、雨(雪)凇、雷击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地质灾害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害;

(四)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林木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人为损害或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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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株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提供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列入建档保护名册的植株数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有义务对保险林木的信息进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

方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林木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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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保险林木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林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保险林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及时进行施救,加强灾后管理,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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