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与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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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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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阎晓宏

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文化传播方式,为版权产品和版权使用形式的创新、版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大家以“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探讨在移动互联网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视野更加开阔,时代特征鲜明,也很有现实意义。对此问题,我谈三点看法。

文化与版权的关系

文化和版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且相互促进。我们曾有一段时间认为文化如果对版权的关注过多,会制约文化的发展,实际上从世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无序、盗版和不经授权的随意使用才会扼杀文化,而版权恰恰是激发文化创造力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助推文化发展的动力。

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造者,版权的客体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诸如各类出版物、影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建筑外观雕塑、实用工艺,甚至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版权的主客体是文化的基础。因此,如果脱离了作品的创造者、脱离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作品,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版权制度的产生,保障了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了优秀作品的涌现,使作品通过有序传播和转让实现市场价值。表面上看,它在平衡作者和传播者两者的利益,但版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从而使公众受益。

作品是作者的智力结晶,对创作者而言,创作作品既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同时也是其赖以谋生的手段。智力成果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市场交换原则和规则,使创作者能够得到回报,才能进行新的创作活动。版权保护制度正是一种对这种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它以激励创新、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基本出发点,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用不断涌现的优秀作品为人类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版权制度通过赋予作者权利,允许作者让渡权利,以及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此来促进作品更有序更广泛地传播。而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仅使公众更多地享有知识和文化,也推进了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在我国,版权制度起步虽然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特别表现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互联网领域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也是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突出问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很大机遇。在十几年前,突出的问题,一是立法欠缺,二是网络侵权盗版泛滥、网络执法十分薄弱。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版权局一方面积极推动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颁布了文化领域第一个互联网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于网络新技术发展快,现在又有修法、修订条例的紧迫需求,但从全国来看,网络版权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是走在前面的,这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个薄弱环节是网络版权执法。国家版权局是中央国家各部门中最早在网络领域开展版权执法工作的。自2005年开始,联合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公安部(近年来又加入网信办)在网络领域组织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至今已连续开展了10年,每年都能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仅今年一年查破的重点案件就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案件查处的情况,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网络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总的来说,关于版权保护,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都应遵守同样的原则,要遵循法律的精神,要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要使作品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有序传播。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家版权局这些年坚持不懈地开展了在物理环境和网络环境中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现在中央对网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认为网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命运前途的一个重要领域。“剑网行动”中大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处,一方面说明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是卓有成效的,同时也说明网络侵权盗版仍然存在,网络版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仍需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

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版权价值的实现

版权的本身包含了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等诸多方面,多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部分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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