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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体制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与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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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不断兴起,而WTO的多边贸易谈判却陷入困境,多哈回合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由此原先一直存在的“区域主义是否会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问题更受瞩目。本文探讨的中心内容是区域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关系问题,即前者究竟是后者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
论文关键词:区域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互补,竞争
一、区域集团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主体的同一性
从微观的主体因素来看,许多区域集团中的国家同时又是世贸组织的成员,这赋予了他们一种事实上的双重身份。双重身份带来的是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就双重的权利而言,这正是它们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和区域集团的目的所在。而履行双重义务的国家既要遵守区域集团的贸易协定规则,又要履行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协议的义务。问题的发展可能有两种走向,假设世贸组织与区域集团各自规定的义务并行不悖,则不会有冲突产生。第二种可能是世贸组织与区域集团各自规定义务有分歧,而现实情况只容许非此即彼的选择,那么一国一般会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作为取舍的标准。而一般来说,在利益天平两端的区域贸易集团开出的价码要比世贸组织所提供的重要的多。问题的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因而,可以说世贸组织与区域集团主体的同一性所造成的双重义务的交叉与重叠正是造成双方产生冲突的根源。
二、区域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促进作用
1、区域贸易体制促进了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改革进程。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
国家通过与发达国家签订RTA来解决他们在多边谈判上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这可以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贸易自由化改革锁定在对RTA成员的承诺上,从而保障国内改革的持续进行。RTA将增加发展中国家政府放弃贸易自由化政策和国内改革所导致的成本,同时使其获得了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同时发达国家也增加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和技术转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国内产业转向出口导向型,进一步坚定贸易自由化的路线。而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深化有利于推进WTO的多边自由贸易化进程。
2、多米诺效应。区域集团一体化的深化,会对非成员国企业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它们将面临更多的歧视,另一方面他们无法进入一个更大市场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增加,因而鼓励出口商利益集团加强对政府的游说等政治活动来推动加入区域集团。随着集团的扩大,非成员国的成本劣势不断上升,从而引发新一轮的非成员国内的“亲加入”政治活动,从而导致集团的进一步扩大,产生“多米诺效应”。Baldwin认为“多米诺效应”会最终实现全球自由贸易,但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其他国家可以自由加入贸易集团的假设之上的。Yi(1996)和GotoandHanada(1999)认为贸易集团的扩张由于又有参加国的反对可能会停止吸收新的成员国,从而构成了“多米诺效应”理论的挑战。Hioshi和Kentaro(2006)则从“轮轴与辐条”型FTA这个角度分析了FTA是否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当集团已有成员不欢迎外部某个国家的加入,集团中某一国A会和该国签订双边贸易协议,从而使得A成为“轮轴”,其他国家成为“辐条”,这种“轮轴—辐条”型FTA增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
3、谈判主体的减少和贸易自由化对象的广泛化。RTA涉及的谈判主体只有少数几个甚至只有两个,这样的谈判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各国选择潜在的缔约国迅速签订贸易协定,有利于相互的贸易自由化。同时RTA的缔结后,成员国将作为单一的经济体与其他国家地区进行谈判,这样将减少谈判主体的同时增强多边谈判的效率。我们还会发现RTA的贸易自由化对象往往超越了WTO现有的自由贸易化进程。
三、区域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
1、区域经济一体化对MFN原则的挑战及保护的排他效应。区域经济一体化主张贸易优惠政策,在区域内实行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及障碍,推进区内自由贸易化进程,但在区域内的成员与区外的第三方贸易间的贸易,则实行歧视性的排他贸易保护政策。这种区域内部间的优惠政策使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做法形成了贸易转移效应,其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区域集团在推进内部贸易自由化的初始阶段,贸易转移效应十分明显,其经济统一性越强,整体的对外排斥性也越明显。
2、区域经济一体化对贸易体制多边性的削弱。多边贸易体制有关协定把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予以规定的同时,并未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规定具有约束力的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加之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事后审查,给一些成员方提供了借此规避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便利,造成了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猛增。任何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可以区域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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