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江西省商业性生猪调运防疫检疫综合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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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江西省商业性生猪调运防疫检疫

综合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生猪饲养、收购、销售、流转、调运的生猪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调运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调运生猪”):

(一)保险调运生猪包括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

(二)饲养场所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无《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列明的动物疫病;

(三)调运生猪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四)调运生猪获得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证明;

(五)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饲养良好;

(六)承运车辆是经当地畜牧部门备案的车辆,并列明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工具牌号、运输数量、生猪耳标序列号等相关信息。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调运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调运生猪的死亡,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起运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调运途中发生的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

(三)意外事故:地陷、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承载保险调运生猪的运输工具发生的燃烧、碰撞或翻车;

(五)因政府临时交通管制导致运输周期延长二天(含)以上;

(六)动物应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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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调运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调运生猪遭遇的盗窃;

(五)保险调运生猪进入新的饲养场所后,因疫病传染导致新场所发生传染病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六)从饲养场所起运后中途增加或调换其它饲养场所的生猪。

第六条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病死保险调运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调运生猪运输车辆或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运输车辆不符合保险调运生猪运输条件,或未经当地畜牧部门备案;

(二)与畜牧部门备案的运输地址和路线不符;

(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四)驾驶人无驾驶证,或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运输车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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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7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每辆备案运输车辆检疫合格证载明的起运日期当日零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检疫程序结束时终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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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载明时间为准。如果畜牧检验部门未及时验货,则保险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调1运生猪到达目的地后72小时。

保险人义务

设置格式[郭安然]:字体:加粗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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