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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奥鹏教育法学专业刑法学课程练习题答案可复制粘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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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奥鹏教育法学专业刑法学课程练习题答案可复制粘贴版--第1页

《刑法学》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B3.A4.A5.C

6.C7.D8.C9.D10.A

11.C12.A13.C14.D15.B

16.D17.D18.B19.C20.D

21.C22.B23.A24.C25.A26.D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D2.B3.ABCD4.A5.AB

6.C7.BD8.A9.ABC10.ABCD

11.AB12.A13.CD14.ABD15.ABD

16.D17.CD18.ABCD19.B20.C

21.ABD22.D23.ABCD

三.简答题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

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

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

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

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

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

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两者相同点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认识,并且实施行为的目的都

不在于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2)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认识因素上,两者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行为人对行为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具有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有一定认识,但这种认识是

比较模糊的,并认为根据自身的能力、经验以及外部有利条件,实施行为时结果发生的

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②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是不希望危害结果

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结果发生。他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

了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而在过于自信的场合,行为人不仅不希望而且也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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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发生

的结果是出乎其意料、违背其意愿的。

3.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

遂形态与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的区别。我国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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