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青岛胶州市地方财政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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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地方财政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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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市地方财政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马铃薯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所有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的荷兰马铃薯品种;

(二)生长、管理正常,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

(三)种植方式为春覆膜大田种植。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超过集中销售期的马铃薯;

(二)间作、轮种的其他作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马铃薯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日平均收购价之和/发布次数

目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前三年平均价格或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与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比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平均价格、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和平均亩产量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官方发布的保险马铃薯前三年平均价格、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和亩产量确定。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马铃薯的目标价格确定为0.60元/500g。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则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地方财政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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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按照保险马铃薯的集中上市时间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春覆膜大田马铃薯保险期间为6月21日到7月10日。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保险马铃薯实际价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支付赔偿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马铃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保险马铃薯的保险价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案计算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目标价格-实际价格)/目标价格]×赔付比例

保额(元)

目标价格

实际价格

价格差额

赔付金额

赔付比例

实际赔付金额

2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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