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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地方财政果树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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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莱西市地方财政果树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桃、梨、葡萄等常年生果树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桃、梨、葡萄等常年生果树(以下简称“保险果树”),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种植区域在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果树所在区域遭遇低温,且冬季最低气温低于-2℃(含)、春季最低气温低于2℃(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保险合同双方在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除投保人选择投保的第三条列明的气象灾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果树每亩保险金额为4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当年冬季(12月、1月、2月)至次年春季(3月、4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地方财政果树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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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标的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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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赔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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