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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区视野下网格化社会服务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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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林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对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所作用的对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既然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作用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特殊实践活动,因而在研究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之后,还必须考察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对象。
一、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及其构成要素
客体在一般意义上,是主体有目的有计划相作用的对象。其中,凡被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认识和考察的对象,就是认识客体;凡被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和改造的对象,就是实践客体。因此,客体范畴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哲学范畴,凡人类思想所及和活动相加的一切对象,无一不可以客体相称。什么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呢?统而言之,即是人们常说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不过这种说法太概念化,为了使客体有其具体规定,以明确社会治理主导者应当面对什么,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一般可以认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是人、财、物三种基本要素,也有人认为时间和信息在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作用很重要,要再加上时间和信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按照某种预定目的的特殊实践。因此,从事计划决策、组织指挥、控制调整的人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而被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的实践活动则是其被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客体。这种客体不是通常意义上消极被动的静态客体,而是特殊意义上积极能动的动态客体。这些客体既包括实体性因素人、财、物,也包括非实体性的功能因素和结构因素,如人的思想状态、人的活动方式、人员组织结构、人与人的信息沟通以及被人控制的时空等等。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之所以成其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有效作用的对象性客体,正是由于上述诸要素进入了被控制的实践活动领域。如果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不是某一正在进行的实践活动,诸要素没有进入现实的实践活动领域,那么无论是人还是物,也无论是时间和信息,都不可能成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因此,应当把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确定为人的实践活动系统,凡是构成实践活动的一切因素,都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构成因素。还应当指出,实践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构成每种具体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具体要素也多少不一、形质各异,不能用经济管理的客体要素套用一切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客体要素。
不过,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无论何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都是由从事某种实践活动的人和实践赖以进行的物两类要素所构成。其中,人的要素又包括人的思想(价值观念、意志情绪、认识能力)、人的行为(行为方式、行为趋向、行为方法)、人员结构(组织结构)和人际关系;物的要素则包括物资、资金、环境、时间、空间和信息等。因此,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包含着诸如人、财、物、时间、信息、环境等多种要素,是一个结构复杂的多元动态系统,离开系统论和社会治理实践活动孤立地分析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要素显然是不可取的。
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基本特点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既然是实践活动系统,那么它就具有实践的客观实在性、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一般特征。既然它是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所作用的对象性客体而存在,同时又具有可控性,系统组织性等具体特征。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客观性,是指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不依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意识为转移。无论是客体中物的要素,还是客体中人的要素,它们的存在都是客观的。其中,物、财、信息、环境、时间等要素,其客观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们各有其自身的内在属性和运行规律。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人虽然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但人的存在及其活动同样是客觀的,同样服从于一定的客观规律,社会治理主导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对他们施加影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客观性说明并要求,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一切活动,首先必须从客体的现状出发,遵循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原则。如果不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现实存在而仅仅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愿望出发,就会将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引向错误的深渊。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专指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中人的能动性或主动性。一方面,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中的人具有受动性;另一方面,人这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又不同于物这类客体,而是进行实践活动的主体,有其支配改造客观事物的主动创造性。这即是说,人既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中受动的对象性客体,又是实践活动中能动的创造性主体。没有人的这种能动创造性,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另外,即使在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中,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人也并非只具有客体的性质,很多场合他们也同时参与部分决策和部分监督的工作,这种参与也体现着他们的主动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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