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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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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马铃薯生长正常。
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马铃薯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行洪、蓄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的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其他事故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中央财政马铃薯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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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马铃薯;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马铃薯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除另有规定外,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为春季马铃薯投保时间,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为秋季马铃薯投保时间,超过规定投保时间视为弃保。春季马铃薯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7月31日,秋季马铃薯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11月30日。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马铃薯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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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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