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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光裕案”看家族企业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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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徐金春
[摘要]家族企业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并且从一开始到现在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电大亨国美的创始人黄光裕是一个传奇人物,他带领国美走过的路也正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家族企业所走过的路。文章通过对黄光裕的研究,探讨了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比如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概念的误解,比如其发展过程中规避法律的情形败露后应该援引的解开公司面纱理论的诠释,再比如家族企业发展中面对的自我控制权和职业经理人对其权利利益的冲击,等等。
[关键词]家族企业;黄光裕;公司法;职业经理人
引文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
家族企业是世界各国最早出现的企业形式。许多世界知名企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家族企业的发展史。即便在美国,75%以上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占GDP的40%。家族企业中家庭成员对管理层的牢牢控制,也便于管理层能够就某项议题迅速达成一致。美国学者曾根据长期调查研究发现,美国家族企业比非家族企业表现出更为旺盛的生命力,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但从现法律的角度看,“内部人”过多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即便像成功实现了从家族管理到经理人制度管理体制转型的企业,也不可避免会有更多的麻烦。看来发展奇迹与弊端是家族企业在实现透明化管理机制之前不可避免的困境。中国大量的本土型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尽管很多企业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家族企业。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同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之争,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内部博弈,折射出中国式家族企业向公众企业转型的爱恨纠结。家族企业在走向公众企业的过程中,普遍会面临公司治理结构的困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义平就民营企业的重要决定权掌握在谁手里表示,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一般是创始人自己掌舵,基本上都是家族企业,上市之后创始人通常成为大股东,把自己对企业的部分控制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不只对大股东负责,于是在控制权的问题上,矛盾就出来了。
将利益紧紧控制在自己及家人手里,是外界描述的黄光裕的行事风格。黄光裕的亲属多在公司担任管理工作。从某一角度来说,国美今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它是一家家族企业。
在国美创立之初,当时家电的主要卖场——百货公司已经有了自己的很好的销售渠道,并且把持了流通中的高额利润。而国美作为一家个体企业,要想办法吸引顾客,只能通过薄利多销这种最简单也最有效的办法。价格策略给小小的国美带来了不少的利润。但是当时洗衣机、彩电都是凭票供应的,为了寻找低价的货源,黄光裕可能想尽了办法从非正规渠道得到了这些货物,这也为黄光裕的非规范运营埋下了祸根。同时,国美作为一家个体企业,在发展过程资中资金缺口及其他问题不可避免,黄光裕无权无势、赤手空拳,只能寻找灰色甚至黑色保护伞,寻求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①
黄光裕与其哥哥在创业之初1997年伪造静安公司执照、董事会决议以及法人代表邓南威的签名,以静安公司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贷款,现金3亿余元,将所得贷款立即转移出境,并将2000万元行贿款直接送给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牛忠光。由此可见,和其他家族企业甚至各种大中小型企业一样,在成立之初大都会采用非正常甚至非法的手段。黄光裕的妹妹黄秀虹(2003年英才杂志社、搜狐网、北京晨报社共同主办“财智女性”评选活动,当时任北京国美电器总经理的黄秀虹等8人入选当年度“财智女性”)在接受张小平②的采访时还直言不讳说“企业成长的过程中肯定会有不正规的方面”。以上情况都说明了公司设立不当和违规操作存在的必然性,那么法律就应该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从其定义的界定和实务中对公司名义的滥用都应该做出更加翔实严格的规定。从管理学的角度讲这是经营者在利用法律漏洞,实现其利益;但是这种漏洞的存在未尝不是法律的悲哀。这里再重新审视一下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概念和定义。其实,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概念的界定是有争议的。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说法是不确切的,因为《公司法》只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但是其实这两种公司设立的条件的规定也并不完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明确指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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