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青海省地方财政仔猪养殖保险.docxVIP

太保财险青海省地方财政仔猪养殖保险.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地方财政仔猪养殖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地方财政仔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以下简称“保险猪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

险标的:

(一)投保时猪只在4周龄(含)以上8周龄(含)以下且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下,已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仔猪;

(二)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仔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仔猪必须有能识

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三条下列仔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蓄洪、行洪区;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猪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猪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与政府强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的保险猪只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第七条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保险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约定外,保险猪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按每批次仔猪投保时的实际可保存栏数确定;按年累计出栏量投保的,应确定投保时的实际存栏量,当年累计出栏数为投保时实际存栏量的2.2倍,或为投保时能繁母猪数量的17倍。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猪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