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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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一)解散申請書;(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和清算方案;(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清算結束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第五十九條保險經紀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報表、報告、檔和資料,並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保險經紀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機構印章。第六十條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三、保險公估人(一)保險公估人的概念保險公估人,是指受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組織。中國保監會2009年9月18日公佈的《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第三條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保險公估機構依法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第五條保險公估機構在辦理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保險公司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保險公估人的基本規定第七條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1、有限責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合夥企業。第八條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二)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電腦軟硬體設施;(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保險公估機構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第十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仲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1.保險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徵保險代理人,系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因此,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理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我國《保險法》第117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1)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時,是以保險人的名義辦理保險業務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2)保險代理人所辦理的所有保險業務,其權利義務都由保險人享有與承擔。(3)保險代理人須在保險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理行為。(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須獨立進行意思表示。(5)保險代理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僅是輔助保險人開展保險業務之人。我國《保險法》第126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127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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