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务市场制度开放新发展及其对城市经济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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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市场制度开放新发展及其对城市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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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与规制新趋势

当今世界经济是服务经济。随着全球价值链和制造业服务化趋势加深,服务业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引擎”,服务业水平将直接影响一国的全球竞争力。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和新兴服务进口持续上升,进口结构不断优化,与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以及数字经济等新经济的融合加深[1]。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转型呼唤更高质量的服务,但目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成为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健康性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原因是我国对外开放度不足,缺乏较强的服务业竞争力。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我国22个行业中仅3个行业的STRI得分低于44国平均值,服务业限制程度普遍高于国际水平,具有继续扩大开放的空间[2]。此外,尽管中美贸易较量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但美国在2019年1月重启的中美经贸磋商中表现出对国有企业改革、补贴等服务贸易结构性问题的关切。可以预见,中美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就服务贸易问题进行“角力”,培育我国服务业竞争力刻不容缓。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成员采取正面清单的有限承诺方式、对服务业的分类等问题都使得其滞后于经济和科技发展,难以满足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需要。GATS的进一步自由化谈判停滞不前和WTO上诉机构危机均进一步弱化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另外,《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CA)所代表的新一代区域经贸协定在成员承诺和服务贸易规则的广度和深度上均发生了深刻变革,成为重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就国际服务贸易而言,本轮规则重构重点围绕中美欧三方在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跨境数据流动、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WTO改革等新旧议题和问题展开,反映出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以及对国企补贴、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结构性问题的更多关切和讨论。由于服务的无形性等特征,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多体现为关税以外的边境后措施,一国通过国内自主改革或引入强有力的条约约束是消除无形的边境后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负模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坚持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首次强调推动从器物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已先后出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16日)、《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文件,将服务市场开放和发展制造型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层面,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和外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改革逐步取消阻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措施。但由于目前与特定国家的双边或区域自贸协定均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谈判形成的GATS规则,包括正面清单承诺方式和较为局限的规制范围,我国大量的隐形贸易壁垒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我国应关注必威体育精装版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对内依托自贸试验区和中央商务区(CentralBusinessDistrict,CBD)等国内自主改革平台,迎合并助推全球价值链和制造业服务化趋势,构建国际服务贸易的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协定服务贸易议题谈判,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平台推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国企改革等议题谈判。

二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新发展

服务市场制度型开放新发展包括外商投资领域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制度新发展。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下,积极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是新形势下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包括放宽投资准入和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等内容。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负模式”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模式属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外商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制度新发展,主要与我国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所承担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承诺或义务相关。“准负模式”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扩大服务市场开放的重大新发展,2019年3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将成为新形势下我国通过负面清单等途径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打造制度型开放的基石。

(一)外商直接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

准入前和准入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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