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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解读
深圳市地方标准《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已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本文件的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自2019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以其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广泛、变异迅速等特点,在全国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传播肆虐。这种传染病大流行对我国医疗资源造成持续的压力和负担,往往无法保证常规医学观察和治疗。
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建立是切断传染病传播的重要举措。场所内综合门诊部的设立,对避免场所内出现人员管理、传染病防控等方面问题,保障场所内人员基本就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综合门诊部的建设具有以下优点:1.控制传染源,填补医疗空缺,减少隔离人员集中观察期间因外出就医而产生的流动,降低感染及传播风险;2.通过设立急诊急救小组,为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提供及时有效的健康保障;3.借助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力量,参与到集中隔离人群的健康管理中,通过设计科学的感染防控措施,更有效地降低工作中潜在的感染风险;4.通过信息化等措施,加强对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统一管理,并可以借助远程医疗等措施辅助诊断,提高医疗救治的
效率和水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文关怀,减少因隔离而产生的身体和心理问题及意外事件的发生;5.有助于流行病学调查的开展,一定程度上为抗击传染病大流行提供条件和基础。
新冠疫情期间,深圳市建立的两所大型隔离酒店综合门诊部,在防疫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目的和意义
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给人民健康带来极大威胁,对医疗机构负荷能力和救治能力带来极大考验。深圳市作为国际一线城市,毗邻港口,国际、国内交往频繁,人流量巨大,
防控不及时极易导致重大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新冠疫情期间,深圳市建立的两所大型隔离酒店综合门诊部,在防疫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建设及运营标准,深圳市大型隔离场所综合门诊部的建设和运营经验难以做到有效快速的复制。
随着对新冠病毒实施“乙类乙管”工作方案的落实,我国平稳进入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在此基础上,为了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总结、提炼已有隔离场所门诊部建设和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的制定意在通过建立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及运营样本,总结抗击突发重大传染病时的“深圳经验”,供深圳市及其他地方城市参考使用。本文件的出台,对提高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等具有深远意义。
三、主要内容
《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包括6个章节,2个规范性附录和参考文献,以下对标准中的主要条款进行简要说明。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的建设要求及运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突发重大传染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以及其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所设置的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的建设和运营。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节主要包括了标准文本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节主要包括了大型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和缓冲间的术语和定义。
第3.1条是依据《深圳市社康中心设置标准》(深卫健规〔2021〕3号)中对医学观察场所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第3.2—3.6条是依据WS/T311—2023《医院隔离技术规范》中对于“三区两通道”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第3.7—3.8条是依据GB19193—2015《疫源地消毒总则》中对于“终末消毒”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四)总体要求
本章给出了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本章是依据《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683号)、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GB5084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要求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编制的。
(五)建设要求
本章给出了大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综合门诊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的要求。具体包括选址要求,布局要求,重点功能区建设要求,通风换气系统建设要求,设施、设备及物资配备要求,人员配备要求。
第5.1条是依据广东省《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粤卫办规划函〔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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