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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25

1.?2009年8月17日,秦淮市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江南博哥)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尧海,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22人的被告阵容,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2010年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在两天的庭审中,马尧海的辩护人与检方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马尧海也高调地对外宣称“自己无罪”。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从起诉内容可知,马晓海的性活动,都是在家中这种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以“聚众淫乱罪”论处。

??法院最后判决马尧海成立“聚众淫乱罪”。

??2010年3月23日,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在博客上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保护马尧海的性权利,让这场争论达到了高峰。他认为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参考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确答案:

[参考例文一]

??【定事实】材料中,南京某高校教授马尧海自2007年开始,2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参与换妻,实施多人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对包括他在内的22名参与者,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2010年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当事人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审结,引发了一场罪与非罪的讨论。

??【站立场】以上的法律事件的产生说明一个人的行为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必须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选择,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

??【析概念】换妻行为是指不同夫妻相互间交换妻子发生性关系,换妻符合人性的需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对他人无伤害。这是一种对自己身体和性权利的处分的权利和自由。而法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说理由一】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不恰当地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换妻行为中的当事人是自愿加入的,没有胁迫等情况出现,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故法律不应当干涉。

??【说理由二】“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个人意志的实现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法的价值来说,自由尽管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就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结合本材料,“换妻”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侵蚀婚姻制度,危害家庭的稳定。它交换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和人格的尊严,损害的是女性的身体,它打破了赖以维持夫妻之间感情联系的纽带——性关系的界限,是对现有婚姻道德和家庭模式的公然挑战,因此,法律具有对超过一定限度的换妻行为的干涉的合理性。

??【说理由三】个人的自由与法律限制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法律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一部自由的历史,就是自由不断地与秩序、正义碰撞、融,随着法律所容许的道德限度而扩张或者收缩的历史!结合材料,当“换妻”完全是一种个人化的行为时,法律从保障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认为该行为尚不构成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从而予以容忍和保障。当“换妻”出现大规模的扩张,并且危害社会秩序和婚姻制度时,必须对其自由加以严格限制,以防止以性自由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的目的。此时就有了法律干预的必要。即使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应当被查处、取缔。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自由始终是法律最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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