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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按照集团公司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岗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4职责
4.1公司党委
4.1.1领导公司关岗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4.1.2负责按照权限制定公司关岗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规定。
4.2公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4.2.1根据公司关岗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要求,负责组织制定业绩考核评价方案、开展业绩考核评价,定期提交业绩考核评价报告。
4.2.2负责承担日常业绩考核评价工作。
4.2.3负责起草公司关岗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规定。
4.2.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关岗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岗位聘任协议,结合业绩评价情况,完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并强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5管理内容
5.1管理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协商,坚持强激励、硬约束,实现公司关岗人员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
5.2岗位聘任与契约签订
5.2.1关岗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任期期限为3年,第一轮任期为2022-2024年。同一班子(包括任期中增补的成员)任期期限相同,有董事会的一般与每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次)保持一致。任期以年度为周期计算,任职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职届数。
5.2.2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期间,因工作需要,关岗人员可以进行交流,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5.2.3任期届满,原岗位聘任协议自然终止,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未能续聘的自然解聘,同时免除其他领导职务。退出的关岗人员和特别优秀的科级人员,可推荐担任专职董(监)事。
5.2.4所属单位、公司本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业绩合同,由公司与其签订;所属单位其他关岗人员的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业绩合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签订;公司本部部门副经理(副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签订。
5.2.5公司关岗人员应在公司党委任命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的签订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备案。
5.2.6岗位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应当根据公司关岗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一人一岗、一岗一表”差异化制定。
5.2.7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应包括:关岗人员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5.2.8任期业绩合同一般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5.2.9根据所属单位功能分类、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等,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逐人确定关岗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及目标。年度和任期业绩评价内容及目标适当区分、各有侧重、有效衔接。
5.2.10领导班子(关岗人员)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是将领导班子(关岗人员)任期内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照30%、30%、40%的权重计算后,与领导班子(关岗人员)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分别按60%和40%加权计算确定。
5.2.11业绩指标和目标的确定。
5.2.11.1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业绩指标和目标,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研究提出,在与相关部门和受约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
5.2.11.2公司本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业绩指标和目标,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研究提出,在与受约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
5.2.11.3其他关岗人员的任期业绩指标和目标应结合其岗位职责及分工在分解主要负责人业绩指标和目标的基础上,授权主要负责人与其协商确定。
5.2.12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般根据公司发展目标、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确定。任期的业绩评价重点关注价值创造、中长期发展目标、风险控制等内容。
5.2.13因宏观经济、市场形势、企业重组等因素导致预算或考核指标发生变化的,经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业绩合同的有关条款,重新签订备案,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对相关情况予以认定。
5.2.14任期业绩评价以任期内3个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与任期届满当年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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