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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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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宁波市象山县政府文件开发,其他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养殖场(户)须持有真实有效的承包合同;

(二)养殖技术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发布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

(三)养殖场(户)承包的池塘面积在10亩(含)以上。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罗氏沼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罗氏沼虾”),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罗氏沼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罗氏沼虾品种符合水产技术部门的种源导向;

(二)放养苗种规格、养殖密度须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三)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疫病防疫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并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罗氏沼虾遭遇下述情况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铁虾病造成保险罗氏沼虾全部损失;

(二)在未发生铁虾病情况下,保险罗氏沼虾因遭遇下列气象条件:

1、暴雨事故: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含)以上;

2、低温事故:日最低气温≤11℃。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罗氏沼虾因养殖区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三)养殖的保险罗氏沼虾处于无人照管状态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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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七)核、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所得的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铁虾病保险期间自放苗之日起(含)至当年9月15日(含),暴雨及低温事故保险期间自每年9月16日起(含)至当年11月25日(含)。放苗日不得早于5月10日,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罗氏沼虾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罗氏沼虾养殖期间内所发生的成本,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因本条款第五条第一项保险事故(铁虾病)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50%。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地方财政罗氏沼虾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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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罗氏沼虾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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