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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商业性柑橘目标价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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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商业性柑橘目标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柑橘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柑橘”):

(一)种植符合当地柑橘产业联盟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生长、管理正常;

(二)保险期间内通过大棚设施栽培上市的“红美人”柑橘商品特级果;

(三)柑橘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含)。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柑橘平均离地价格低于保险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目标价格根据前三年的价格行情和生产成本,参照种植户对“红美人”柑橘的价格预期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止赔点价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柑橘保险期间的平均离地价格由第三方或政府部门组成的价格监测组通过随机抽样方式认定产生。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保险柑橘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亩均保险产量(公斤/亩)×目标价格(元/公斤)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柑橘亩均保险产量为100公斤,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商业性柑橘目标价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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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保险柑橘集中上市期确定,具体从当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次年1月15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柑橘平均离地价格数据采集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柑橘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柑橘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柑橘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柑橘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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