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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央财政玉米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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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央财政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玉米种植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

(一)经过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国家审定涵盖浙江省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且正常生长。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镇、街道)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第四条与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减产损失,且减产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热害、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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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玉米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保险玉米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玉米每亩保险金额分设750元、850元两档,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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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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