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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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方式權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法定方式,即權益的取得無須經過任何人的確認;二是約定方式,即權益的取得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磋商、確認。我國《保險法》第45條的規定屬於此種方式。雖然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償權,但由於代位追償權是被保險人轉移其債權的結果,因此,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債的關係如何,對保險人能否順利履行和實現其代位追償權是至關重要的。所以,法律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所應承擔的責任作了規定,如我國《保險法》第46條的規定。*4.代位追償的對象及其限制保險代位追償的對象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和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保險人在如下情況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代位追償權:(1)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保險標的遭受保險損失,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根據合同的約定,第三者應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第三者不當得利行為,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4)其他依據法律規定,第三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共同海損的受益人對共同海損負有分攤損失的責任。(三)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1.物上代位產生的基礎物上代位通常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保險的基本原則*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一、保險利益與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也叫著可保利益,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就是保險利益原則。*二、保險利益的要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三、保險利益的意義(一)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二)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三)區別保險與賭博的標準*四、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應用上的區別(一)保險利益的來源不同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各種權利:(1)財產所有權;(2)財產經營權、使用權;(3)財產承運權、保管權;(4)財產抵押權、留置權。*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所具有的各種利害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法人和社會團體對其成員;[2]雇主對其雇員;[3]合夥組織中某一個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4]在某一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對於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來源,特別是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時,保險利益的確定具體要依據本國的法律,因為各國對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國家基本上採取“利益主義原則”,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大多採取“同意主義原則”。從上述介紹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立法和實務基本上是實行“利益和同意相結合的原則”。*(二)對保險利益時效的要求不同財產保險不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且要求保險利益在保險有效期內始終存在,特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但根據國際慣例,在海上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要求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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