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江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食用菌种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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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江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食用菌种植的食用菌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食用菌,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种植面积3亩(含)以上,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四条下列食用菌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5%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雹灾、旱灾、雪灾、低温冻害、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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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及其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管理措施不当或未按植保规定的要求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保险食用菌或放弃保险食用菌种植的;

(三)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食用菌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下表以及保险食用菌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险种

类别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批次)

食用菌保险

非地蘑菇类

2元/袋(棒)/批次

地蘑菇类

3500元/亩/批次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批次

批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食用菌种植规律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从食用菌培养菌种进菇房/发菌/发菇开始至采菇结束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投保人根据保险食用菌的种植规律按批次投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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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食用菌或者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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