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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1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
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
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
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
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
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
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2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
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
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
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
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
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
利息收支情况。
3
目录
一、总说明....................................................................................................................................................................7
二、报表目录.............................................................................................................................................................10
三、调查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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